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獎勵辦法

1.參賽者成績達到獎勵標準者,一律按其等第予以獎勵;並視各該組參賽人數之多寡及其等第,決定評列名次之人數。

2.參賽人數1~2 人者取1名評列名次;3~4 人者取2 名;5~6 人者取3 名;7~8 人者取4 名;9 人以上時,均評列5 名。評列前三名者另頒發獎盃乙座。第一名成績需達甲等以上,否則從缺。

3.評等標準:成績90 分以上者為「特優」;85 分以上未滿90 分者為「優等」;80 分以上未滿85 分者為「甲等」;以上各選手頒發獎狀一紙。各組別取前三名頒發金牌獎盃、銀牌獎盃、銅牌獎盃。評分未滿80 分者,概不錄取。

4.得獎者之指導老師(可以為個人或音樂教室)由大會頒發指導證明乙張,指導老師以一名為限。

獎勵辦法: FAQ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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